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普通班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100年8月10日府法三字第10032619700號令頒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學生),指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符合本法第三條規定情形之學生,且於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就讀本府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普通班者。
第四條 學生就讀普通班之班級安排,應依其個別學習適應需要及校內資源狀況,經學校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決議,優先適性編班及排課,不受常態編班相關規定之限制,並安排適當教師擔任班級導師。
第五條 學校應以校園團隊合作方式訂定及執行個別化教育計畫,並由特殊教育教師或導師擔任個案管理者,統整服務及追蹤。
第六條 學校對於就讀普通班學生之教學,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 依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規劃彈性、多元及發展優勢能力之課程及評量,並因應學習需求提供相關輔具及其他支持措施。
二 適性安排學生與一般學生共同參與校內外各種學習活動、競賽及證照取得。
三 就讀普通班學生之教師與特殊教育教師應合作,針對學生學習需求發展適性教材,並定期檢視其學習情形。
四 特殊教育教師得依學生需求,入班觀察協助或與就讀普通班學生之教師進行協同教學,提升學生在普通班學習成效。
五 就讀職業類科之學生,為發展其潛能,依其教育需求提出申請,經學校核定後,得跨科跨群組選修。
第七條 學校對於就讀普通班學生之輔導,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應協調各處室提供相關資源與協助。
二 配合學生需求實施生活、學習、心理、生涯、職業、轉銜及其他各項輔導工作。
三 整合校園資源,輔導情緒行為有困難或需求之學生。
四 提供教師及家長所需之特殊教育知能研習、諮詢、輔導、親職教育、轉介及其他支持服務。
五 定期辦理全校親師生認識、接納與尊重學生之特殊教育宣導活動,建立多元需求學習環境。
六 結合專家學者、相關專業人員、巡迴輔導教師及相關資源,提供整合性輔導服務。
七 運用志工協助推展各項輔導活動。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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